23.依規定有關土地界址鑑定費收費標準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免納複丈費
(B)每單位以新臺幣 2 千元計收
(C)每單位以新臺幣 4 千元計收
(D)每單位以新臺幣 5 千元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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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83), C(327), D(13), E(0) #329623

詳解 (共 2 筆)

#1284702

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2條 附件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項次

項目

收費標準

土地分割複丈費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合併複丈費

免納複丈費。

土地界址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調整地形複丈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土地坍沒複丈費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附註: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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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883

土地界址鑑定費,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http://www.zhonghe.land.ntpc.gov.tw/ch/home.jsp?id=329&parentpath=0,7,128,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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