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第 34 條
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經查屬實,或患病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者
,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如應歸
責於汽車所有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
2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多少小時經查屬實,處新臺幣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