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金融消費者不接受金融服務業處理結果,得於收受處理結果之日起幾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A)二十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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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788), C(2285), D(41), E(0) #3187421

詳解 (共 2 筆)

#6088451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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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金融消費者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提出申訴之金融消費者;金融消費者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金融服務業逾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金融消費者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金融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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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 1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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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87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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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收到申訴30日內處理 消費者得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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