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並 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可不受此一限制。下列何者非屬前述得不受限制之情形:
(A)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但不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
(B)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做專業發展
(C)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或服務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
(D)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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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6), B(81), C(62), D(53), E(0) #103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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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2142
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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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0836
  第 15 條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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