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國民教育由
(A)政府
(B)全體國民
(C)教師
(D)民間 辦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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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49), B(1072), C(26), D(27), E(0) #709764
統計: A(4049), B(1072), C(26), D(27), E(0) #709764
詳解 (共 3 筆)
#342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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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
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二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
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 三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
育。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
定之。
第 四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人口、交通、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
第 五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
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
生。
來源:國民教育法(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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