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在非都市土地之用地編定中,做為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其用地編定為下..-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24)
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編定各種使用地時,應按 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所示範圍,就土地能供使用之性質,參酌地方實際 需要,依下列規定編定,且除海域用地外,並應繪入地籍圖;其已依法核 定之各種公共設施用地,能確定其界線者,並應測定其界線後編定之: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 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 查看完整內容 |
2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