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對於依法應予補償之郵件,郵局至遲應自查詢之次日起幾個月內為之?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7), B(156), C(4855), D(1135), E(0) #702602
統計: A(347), B(156), C(4855), D(1135), E(0) #702602
詳解 (共 5 筆)
#1032026
郵件經查詢如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
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郵局得依寄件人之要求先予
補償,但寄件人須以書面聲明如不合補償條件時,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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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3681
25. 某甲交寄限時掛號信函一件,該郵件之查詢期限,下列何者正確?
(A)自交寄之次日起算三個月
(B)自交寄之日起算三個月
(C)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D)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
(A)自交寄之次日起算三個月
(B)自交寄之日起算三個月
(C)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
(D)自交寄之日起算六個月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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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31
郵件處理規則
| 第六十三條 |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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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646
補充樓上,因108年已修法
郵件處理規則 第 60 條
掛號郵件之查詢期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六個月。但國際快捷郵件之查詢期
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限自交寄之次日起算四個月。
逾前項查詢期限者,郵局得不予提供查詢,並不負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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