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規定,相關機關得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
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下列何者非屬之?
(A)主管機關
(B)警察機關
(C)憲兵司令部
(D)海岸巡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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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0), C(815), D(53), E(0) #816790
統計: A(45), B(20), C(815), D(53), E(0) #816790
詳解 (共 1 筆)
#2643431
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入出國管理機關、
警察機關、
海岸巡防機關或
其他司法警察機
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
作之場所,實施檢查。
對前項之檢查,雇主、雇主代理人、外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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