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係侵害刑事被告之訴訟權?
(A)將其他共同被告納入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
(B)證人須接受被告之詰問
(C)證人未經詰問,其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
(D)基於訴訟經濟,共同被告之陳述,得不經詰問,逕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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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86), C(440), D(5175), E(0) #401555

詳解 (共 7 筆)

#1598269
(D)基於訴訟經濟,共同被告之陳述,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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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46

最高法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四二三號及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例所稱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得採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證據一節,對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審判而言,未使該共同被告立於證人之地位而為陳述,逕以其依共同被告身分所為陳述採為不利於其他共同被告之證據,乃否定共同被告於其他共同被告案件之證人適格,排除人證之法定調查程序,與當時有效施行中之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一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牴觸,並已不當剝奪其他共同被告對該實具證人適格之共同被告詰問之權利,核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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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844
釋字第 582 號 憲法第十六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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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6752
請問有人可以白話一點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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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0932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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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7428
請問證人是甲乙丙的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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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887
犯偵手冊亦有指出自白可做為共同犯罪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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