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所謂「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的犯人暫緩刑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間內,犯人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必
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緩刑的要件為何?
A.受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B.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C.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執行完畢或赦
免後,5 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 D.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 E.犯人須提出聲請
(A)ABCDE
(B)ABCD
(C)ABE
(D)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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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46), C(12), D(9), E(0) #349399
統計: A(21), B(246), C(12), D(9), E(0) #349399
詳解 (共 2 筆)
#1055672
憲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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