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有關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B)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12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C)採取其他相關之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24 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D)同案查獲槍彈證物,宜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E)同案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者,以射擊殘跡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槍彈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再行送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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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5), B(247), C(249), D(935), E(200) #3082669

詳解 (共 2 筆)

#5760081
X(B) 採取手部射擊殘跡,宜於案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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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172
第五十一點
﹝1﹞射擊殘跡證物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採取射擊殘跡,應以黏有雙面碳膠之鋁(銅)座分別黏取不同部位,並分別標示其採證位置。
  (二)採取手部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八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擦拭、救護之手部殘跡。
  (三)採取衣物之射擊殘跡,應於案發後十二小時內儘速採集未經清洗、血跡污染之最外層衣物表面殘跡。
  (四)同案查獲槍彈證物,應同時採取其彈殼內射擊殘跡備驗。
  (五)同案若有槍彈證物可供鑑定,以槍彈證物之鑑定為優先,並將射擊殘跡證物暫時保存,視案情需要,   
                  再行送驗。槍擊事實明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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