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有關用戶遲延繳交水費所生之遲延繳付費,下列計算方式何者錯誤?
(A)逾期七天內,按應繳水費百分之0.5加收遲延繳付費
(B)逾期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按應繳水費百分之1加收遲延繳付費
(C)逾期第十五天起才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2加收遲延繳付費
(D)遲延繳付費未滿新臺幣5元者,以5元計算,遲延繳付費得倂入下期水費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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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3), B(32), C(28), D(33), E(0) #703888

詳解 (共 3 筆)

#4122694

第三十三條

用戶應繳水費,經本公司通知後,應於通知之繳費日起二十一日內之繳費期限繳付。

用戶可委託金融機構自其約定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帳戶扣款代繳,亦可自行至本公司服務(營運)所或其他代收水費單位繳付。


逾繳費期限七天內繳費者免計遲延繳付費,

自逾繳費期限第八天起至第十四天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一加收遲延繳付費;

逾繳費期限第十五天起繳費者,按應繳水費百分之二加收遲延繳付費。

但遲延繳付費未滿新台幣五元者,以新台幣五元計。 前項遲延繳付費得併入下期水費中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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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章程第三十三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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