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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9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61477 | 科目:初階授信實務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29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61477

年份:106年

科目:初階授信實務

23.某銀行承作利害關係人短期授信案件,業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提報該行董事會同意並已動用部分金 額,若擬在原擔保值不變且在原核貸總金額內,就未動用金額部分另行申請改為中長期授信,則:
(A)原契約授信性質已變更,故仍應依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提請董事會同意方可辦理
(B)因原擔保值不變且在原核貸總金額內,故不需再提董事會即可辦理
(C)僅需再提請常務董事會同意,並報請董事會備查即可辦理
(D)雖原契約授信性質已變更,惟原擔保值不變且在原核貸總金額內,故僅需報請董事會備查即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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