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相鄰之 A、B 二地為甲、乙、丙三人所共有,應有部分登記均各三分之一。下列有關A、B 二地合併分割,何者正確?
(A)須甲、乙、丙全體同意,始得將A、B 二地合併分割
(B)須共有人過半數,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始得將A、B 二地合併分割
(C)基於一物一權原則,縱經甲、乙、丙全體同意,亦不得合併分割A、B 二地
(D)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A、B 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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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16), C(19), D(373), E(0) #273665

詳解 (共 7 筆)

#238902

(D)
824: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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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972
第824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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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312
合併分割是『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請求合併分割
不是全體決
民法第824條第6項參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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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177
823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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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194
824,全體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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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676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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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1297
請問B錯在哪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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