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關於遺產繼承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 甲、乙為夫妻,同時遇難死亡,若無第一順位繼承人,則甲之父母僅得繼承甲之遺產,乙之父母僅得繼承乙之遺產
(B) 父母離婚,父與他人再婚,喪失對於其原生子女遺產之繼承權
(C) 本生父母對於已出養子女之遺產,因仍具血緣關係,享有繼承權
(D) 繼父對於妻之前夫所生之子女,因已共居日久,所以具備法律上之親子關係,對該子女之遺產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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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8), C(19), D(8), E(0) #351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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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087
(A) 甲、乙為夫妻,同時遇難死亡,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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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0089
這題考的是繼承法中繼承人的範圍及親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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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502
民法§1138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A:正確。雙方父母僅得繼承各自子女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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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5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1.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B:再婚並非喪失繼承權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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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77收養之效力~養父母子女之關係
1.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2.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3.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4.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5.前項同意,準用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C:生父母對親生子女的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D:必須透過正式收養程序才產生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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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4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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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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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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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依《民法》第11條,同時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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