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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以下何者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禁止之行為?
(A)利用職務上獲知資訊為自己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
(B)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之約定
(C)將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部分複委任他人履行
(D)選項ABC皆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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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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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榜眼 高二上 (2019/11/09)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59條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利用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為自己或客戶以外之人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交易。二、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三、與客戶為投資有價證券收益共享或損失分擔之約定。但主管機關對績效報酬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四、運用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與自己資金或其他客戶之委託投資資產,為相對委託之交易。但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委託買賣成交,且非故意發生相對委託之結果者,不在此限。五、利用客.....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23. 以下何者為「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禁止之行為? (A)利用職務上獲知資訊為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