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董事、監察人等持有股票之申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前項股票持有人,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向公司申報,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
23.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有股數如有變動時,應於每月幾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