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超過幾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A)3日
(B)4日
(C)5日
(D)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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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2), C(17), D(3018), E(0) #2156744

詳解 (共 1 筆)

#5619427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第7條之1(民眾舉發之相關規定)


﹝1﹞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一、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
  二、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或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
  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一款至第十六款、第四項或第九十二條第七項。
  四、第四十二條。
  五、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三項。
  六、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
  七、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或第二項。
  八、第四十七條。
  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或第七款。
  十、第四十九條。
  十一、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
  十二、第五十四條。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十四、在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禁止臨時停車之處所停車。
  十五、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
  十六、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款。
﹝2﹞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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