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有關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對於申請緊急生活扶助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 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B)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 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D)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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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2), B(202), C(140), D(67), E(0) #2397147

詳解 (共 4 筆)

#4178170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B)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D)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A)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C)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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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638
(A)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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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托育跟緊急生活扶助都是事實6個月

其他扶助都是事實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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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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