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每個人均得自由進出的公園,性質上屬於什麼?
(A)財政用物
(B)行政用物
(C)特別用物
(D)公共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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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1), C(59), D(10909), E(1) #142467

詳解 (共 4 筆)

#904687
即公共財,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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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79

公物定義:「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與營造物不同的是,公物為單純之物,營造物則為人與物之結合體。

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以下四種類:
1、公共用物:
指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地下道等。

公共用物依其使用方式,又可分為「一般使用」及「特殊使用」兩者。

前者指依公物之一般性質使用,例如地下道於平時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後者指須經特別許可之使用,例如申請於地下道舉辦簽名活動。
2、行政用物:
指行政主體或機關於一般行政用途或內部使用之公物,前者例如防彈衣、消防車等,後者如辦公桌椅、辦公廳社等。
3、特別用物:
指須經行政機關特別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例如公告為河川地之使用,須經該管地方政府許可。特別用物於一般情況下並不開放公眾,在例外取得許可情況下,始得為特定人使用,此與公共用物之特殊使用不同,特殊使用是針對平時就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用物,為特殊目的之使用。
4、營造物用物:
指構成營造物之公物,例如博物館、圖書館、公立游泳池之硬體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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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23. 每個人均得自由進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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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共用物 (Public Use Goods)
這是最常見的類型。指由行政主體提供,直接供**一般大眾(不特定多數人)**消費或使用的公物。
• 特性: 只要符合使用目的,每個人都有權使用(自由使用)。
• 實例: * 道路、橋樑、公園、廣場。
• 圖書館(供民眾入內閱覽)。
• 公廁。
2. 行政用物 (Administrative Use Goods)
指由行政機關提供,供行政主體本身行使職權、達成行政目的所使用的公物。
• 特性: 使用對象通常是「公務員」或「特定行政人員」,一般民眾通常不能隨意進入或使用。
• 實例: * 市政府辦公大樓。
• 警察局、派出所。
• 警備車、消防車。
• 法院。
3. 特別用物 (Special Use Goods)
指為了達成特定行政任務,提供給**具有特定身分的人(特定多數人)**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公物。
• 特性: 使用者通常與行政機關有「特別法律關係」。
• 實例: * 監獄(供受刑人使用)。
• 公立學校校舍(供學生、教職員使用)。
• 公立療養院、榮民之家。
4. 財政用物 (Financial Use Goods) / 營利物
指並非直接供行政目的使用,而是為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營利),或作為行政執行手段而持有的公產。
• 特性: 它是政府的「私產」,主要受私法規範,而非直接提供服務。
• 實例: * 國有林地(為了採伐林木銷售)。
• 國營事業的股權或資產。
• 政府持有待出售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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