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每個人均得自由進出的公園,性質上屬於什麼?
(A)財政用物
(B)行政用物
(C)特別用物
(D)公共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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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80), C(58), D(10810), E(1) #142467

詳解 (共 3 筆)

#904687
即公共財,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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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879

公物定義:「直接供公的目的使用之物,並處於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所得支配。」與營造物不同的是,公物為單純之物,營造物則為人與物之結合體。

公物依其使用目的,可分為以下四種類:
1、公共用物:
指直接供公眾使用之物,例如道路、橋樑、地下道等。

公共用物依其使用方式,又可分為「一般使用」及「特殊使用」兩者。

前者指依公物之一般性質使用,例如地下道於平時供行人穿越馬路使用;後者指須經特別許可之使用,例如申請於地下道舉辦簽名活動。
2、行政用物:
指行政主體或機關於一般行政用途或內部使用之公物,前者例如防彈衣、消防車等,後者如辦公桌椅、辦公廳社等。
3、特別用物:
指須經行政機關特別許可始得使用之公物,例如公告為河川地之使用,須經該管地方政府許可。特別用物於一般情況下並不開放公眾,在例外取得許可情況下,始得為特定人使用,此與公共用物之特殊使用不同,特殊使用是針對平時就供公眾使用之公共用物,為特殊目的之使用。
4、營造物用物:
指構成營造物之公物,例如博物館、圖書館、公立游泳池之硬體設施等。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8621&article_category_id=219&article_id=13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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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1364
原本題目:23. 每個人均得自由進出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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