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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2.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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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bmw745li2000 高三下 (2020/05/24)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

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

日。

32.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