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阿摩線上測驗
1F bmw745li2000 高三下 (2020/05/24)
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7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 關核准後,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現職已無 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且無其他工作可調任;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 格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符合退休資格之教師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核准資遣者,得於資遣確定 之日起一個月內依規定申請辦理退休,並以原核准資遣生效日為退休生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