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37條
對於人之管束,以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瘋狂或酗酒泥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 及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者。(保護性管束)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保護性管束)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者。(安全性管束)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 或不能預防危害者。(概括性管束)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6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15.有關行政執行法對於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