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為「防止潛在危害」阻止犯罪發生,所採取身分查證手段,..-阿摩線上測驗
3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6 條 (警察「得查證身分」的要件) I.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防止犯罪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防止犯罪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防止具體危害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防止潛在危害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防止潛在危害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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