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之規定,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之犯罪嫌疑人,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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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金土豆 大二上 (2024/04/28)
第 5 條 犯下列各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採樣: 一、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與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與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 三、刑法殺人罪章第二百七十一條之罪。 四、刑法傷害罪章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 五、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六條至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之罪。 六、刑法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章之罪。 犯下列各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再犯本項各款之罪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應接受去氧核醣核酸之強制...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