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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二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B)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C)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D)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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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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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玉琴 大二上 (2011/11/22)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 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看完整詳解
5F
布蕾 高三下 (2015/06/13)
(C)第387條(不到場之擬制)

  當事人於辯論期日到場不為辯論者,視同不到場。
6F
吳安 高一上 (2016/12/26)

當事人合意停止 * 最多兩次 每次4個月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5)
(A)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二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X;4 個月)
(B)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O)
(C)一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他造雖到場但拒絕辯論者,亦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O)
(D)續行訴訟後得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以一次為限(O)
民事訴訟法 第 190 條 (合意停止之期間及次數之限制)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續行訴訟而再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以一次為限。如再次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生合意停止訴訟之效力,法院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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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關於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自當事人陳明合意停止時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