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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有關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C)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D)訴訟程序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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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Han Yu 國二上 (2012/06/19)
第十二條(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其效力。第十三條 (轄區外行使職務)                  法院因發現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看完整詳解
2F
Ellen Chen 大二下 (2013/02/06)
第 6 條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不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上級法院管轄。已繫屬於下 級法院者,其上級法院得以裁定命其移送上級法院合併審判。但第七條第 三款之情形,不在此限。
第 8 條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 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
第 13 條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第 12 條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3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6/05)

第 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指定該案件之管轄法院:
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
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
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
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轄法院。
第 1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一、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者。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直接上級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時,前項裁定由再上級法院為之。
第 11 條
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第 12 條
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第 13 條
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管轄區域外行其職務。
第 14 條
法院雖無管轄權,如有急迫情形,應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必要之處分。

34.有關法院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