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0.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B)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即檢察長)為之
(C)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政機關行之
(D)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陳佳琪 高二上 (2013/01/02)
刑事訴訟法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看完整詳解
5F
華仔 小一下 (2015/07/26)
比對一下民訴相關條文:
第 123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第 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6F
叮噹 大一上 (2020/08/03)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57 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

第 58 條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


查看完整內容
7F
@(司法警察正取) 大三上 (2022/09/01)
63100cf36215a.jpg
已無首席檢察官

50.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