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有關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應囑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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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叮噹 大一上 (2020/08/03)
第 55 條 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 前項之陳明,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 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 第 56 條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第 57 條 應受送達人雖未為第五十五條之陳明,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者,亦得向該處送達之。 第 58 條 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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