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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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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101.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對緊急命立法院對緊急命令之追認,可否變更緊急命令之內容?
(A)如同法律案的審查,可以變更緊急命令之內容
(B)僅得就其當否為決議,不得逕予變更其內容
(C)視緊急命令之類型而定
(D)視緊急命令之緊急程度而定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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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97
討論
私人筆記( 0 )
1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1/08/17)
為什麼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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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Rick Lai
國三下 (2012/01/09)
緊急命令乃對立法部門代表國民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之憲法原則特設之例外,
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其內容應力求詳盡而周延。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由執行機關再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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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 101.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四三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對緊急命立法院對緊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