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人民何種權利遭受危害或脅迫,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阿摩線上測驗
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3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A C D E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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