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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警大◆警察法規(含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7.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人民何種權利遭受危害或脅迫,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A)自由
(B)名譽
(C)財產
(D)身體
(E)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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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奶哥 國一上 (2020/05/18)
警械使用條例 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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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3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A  C  D  E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1款、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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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112鴿 大二下 (2022/03/11)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一項第四款

生命 身體 自由 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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