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憲法(含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9.中央為管理電子遊戲場業之經營,在「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 50 公尺以上。某些縣市在自治條例中則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前述地點 800 公尺或 1,000 公尺以上。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上開自治條例未違反下列何種原則?
(A)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
(B)授權明確性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平等原則
(E)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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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自治條例之規定,尚無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限制級: ……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前條營業場所(按指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包括普通級與限制級),應距.....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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