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若實際照顧人使六歲以下兒童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會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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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9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 10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有下列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命其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一、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
二、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
五、違反第五十一條規定者。
六、使兒童及少年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