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酌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抵押權次序之拋棄,可分為「絕對拋棄」與「相對拋棄」,本題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即屬於「相對拋棄」之類型。復參酌同條之立法理由,「相對拋棄」時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僅係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成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配之。乙:丁=180:60=3:1,則乙可分配之金額即為180 X 3/4=135萬元,故答案選(B)。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