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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如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甲之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280 萬元,則乙可受分配的金額為:
(A)60 萬元
(B)135 萬元
(C)120 萬元
(D)18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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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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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1/08/21)
甲賣280萬,原本乙可分180萬,丙分100萬,丁分0元,但因乙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故乙可分配額180萬變成要與丁依比例分配,乙、丁依比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國二下 (2011/08/22)


參酌民法第870條之1第1項之規定,抵押權次序之拋棄,可分為「絕對拋棄」與「相對拋棄」,本題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即屬於「相對拋棄」之類型。復參酌同條之立法理由,「相對拋棄」時各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歸屬與次序並無變動,僅係拋棄抵押權次序之人,因拋棄次序之結果,與受拋棄利益之抵押權人成為同一次序,將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配之。
乙:丁=180:60=3:1,則乙可分配之金額即為180 X 3/4=135萬元,故答案選(B)。

4F
Shunni 大二下 (2014/05/01)
原題目出自  10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一試)-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建議修改分類
5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4/05/03)
由司法►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移到 公職►民法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為其債權人乙、丙、丁設定第一、二、三次序,依次為新臺幣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