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31-1條
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
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民1031-1
在共同財產制中,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有財產的範圍? (A)夫或妻之所得 (B)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