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 得逾三十日
22.依據行政執行法第38 條規定,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