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寄件人得請求補償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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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第 29 條 1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2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收件人行使: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人授與求償權。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3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賠償
掛號包裹、報值郵件、保價郵件遺失、被竊或毀損時,寄件人得向何者請求補償?(A)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