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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 某派出所所長甲因市長 A 致電關切其友人的三萬元酒駕違規罰單,而將罰單取走交給屬下乙改為較 輕違規事項罰單,並自付罰款結案。關於前述甲、乙的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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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高考上榜 努力重考刷 大二下 (2012/12/13)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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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鄭國 大一下 (2013/08/26)

甲乙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共同正犯

4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26)
樓上解釋的很好,我試著將其解釋的更白話一點(有誤請指正):

(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如樓上所述,需要沒有權限之人利用使他人有誤認的同一性才可以成立本罪。
縱使認為員警有此權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已經是偽造公文書的構成要件,所以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已被吸收(類似於殺人行為其實成立殺人罪跟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但殺人已經吸收後兩罪構成要件)。

(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錯誤
湮滅罪證罪,依通說(林山田),被湮滅之罪,原則上指竊盜、搶奪等罪。
本題是酒駕,不適用。

(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同C選項之解釋。

如果知道A選項錯的原因,並能修正,就知道B選項是正確答案了。


5F
莫默兒 (2018/07/16)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 某派出所所長甲因市長 A 致電關切其友人的三萬元酒駕違規罰單,而將罰單取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