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某派出所所長甲因市長 A 致電關切其友人的三萬元酒駕違規罰單,而將罰單取走..-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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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26)
樓上解釋的很好,我試著將其解釋的更白話一點(有誤請指正): (A)甲乙成立偽造公文書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如樓上所述,需要沒有權限之人利用使他人有誤認的同一性才可以成立本罪。 縱使認為員警有此權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其中之一「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已經是偽造公文書的構成要件,所以偽造公文書罪的構成要件已被吸收(類似於殺人行為其實成立殺人罪跟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但殺人已經吸收後兩罪構成要件)。 (C)甲成立湮滅罪證罪 →錯誤 湮滅罪證罪,依通說(林山田),被湮滅之罪,原則上指竊盜、搶奪等罪。 本題是酒駕,不適用。 (D)甲乙成立湮滅罪證罪之共同正犯→錯誤 同C選項之解釋。 如果知道A選項錯的原因,並能修正,就知道B選項是正確答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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