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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5. 甲自小沈迷於槍戰射擊遊戲的電玩世界,在進入大學後,利用打工的錢,透過管道買進軍用制式手槍及子彈加以收藏。某日,甲因騎車不慎,撞壞向同學借來的機車,甲一時籌不出修復費用,擬持槍向便利商店行劫,惟下手前因行跡可疑,遭警察盤查發現甲攜帶槍械乃予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攜帶凶器預備強盜,尚不能成立刑法第 330 條、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加重強盜罪之未遂犯
(B)甲購買制式手槍及子彈,構成刑法第 186 條之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砲子彈罪
(C)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
(D)甲分別成立刑法第 186 條之危險物罪與第 328 條第 5 項之預備強盜罪,兩罪應論以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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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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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嫥妤 國三下 (2013/01/05)
(D)應該是兩行為的數罪併罰(實質競合)第一個行為:未受允許持有.....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5F
我的靴子裡有蛇 大四上 (2013/10/01)
小弟覺得...D應該是改數罪併罰!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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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syuan 大三下 (2018/03/23)
樓上講得很好
可是把強盜328條打成382條了XD
稍微可以修正一下下


主要就是甲一開始不是為了要搶便利商店而去購賣槍枝,而是為了收藏

是之後要搶便利商店才拿槍的


故應該是數罪併罰為適當

7F
kamui 大三上 (2020/06/10)

(A)不論是刑法第330條或第321條,皆須基本犯罪刑法第328條或第320條達到著手,始能論述。

(B)、(C)正確

(D)甲一開始持槍目的並非為強盜,故甲收藏槍枝的行為與預備強盜屬於數行為,侵犯不同法益,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5. 甲自小沈迷於槍戰射擊遊戲的電玩世界,在進入大學後,利用打工的錢,透過管道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