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就是甲一開始不是為了要搶便利商店而去購賣槍枝,而是為了收藏
是之後要搶便利商店才拿槍的
故應該是數罪併罰為適當
(A)不論是刑法第330條或第321條,皆須基本犯罪刑法第328條或第320條達到著手,始能論述。
(B)、(C)正確
(D)甲一開始持槍目的並非為強盜,故甲收藏槍枝的行為與預備強盜屬於數行為,侵犯不同法益,依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
5. 甲自小沈迷於槍戰射擊遊戲的電玩世界,在進入大學後,利用打工的錢,透過管道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