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共同謀議竊車,由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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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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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lkkcar 國三下 (2018/05/14)
中央造幣廠 107年度駐衛警察隊隊員甄選試題 刑法概要 41. 甲(13歲)、乙(14歲)、丙(17歲)、丁(20歲)四人,四人共同謀議竊取超級跑車,運往大陸銷售牟利,由甲、乙、丙三人負責行竊,甲、乙負責下手竊車,丙負責開車接應,丁則負責尋找銷贓管道。一日丙載甲、乙鎖定目標,丙將車停在目標車輛後面,由甲、乙下手竊車。得手後交由未參與實地行竊之丁負責脫手。關於甲、乙、丙、丁四人之行為,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丙、丁既有違犯竊盜罪之共同謀議,亦有分工行為,該當竊盜匪共同正犯,均應論以結夥竊盜罪 (B)甲、乙、丙、丁雖共同謀議,但僅甲、乙、丙三人實行竊盜行為,僅甲、乙、丙為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寧可現在對自己殘酷 高二上 (2019/02/27)
甲乙丙三人在場實施竊盜行為,當然成立結夥3人加重竊盜的要件,甲乙丙為共同正犯。再依共同正犯一人著手/既遂,全體著手/既遂責任一體的認定,丁雖未在場共同實施,亦不算入刑法分則所謂的結夥3人犯罪人數之內,但仍成立加重竊盜的共同正犯 參照最高法院76年第7次刑庭決議、76台上7210判例、77台上2936判決 實務採否定見解:認為無在場分擔實施之共謀共同正犯,不可算入結夥犯之人數 惟本題甲乙丙3個人在場實施竊盜行為,就算沒有丁在場亦成立加重竊盜結夥3人的要件 C選項有爭議的是在於最後,應修正為不須各依竊盜罪章不同規定個別處斷才對 因為一人著手,全體著手的概念就是在於,實行著手的罪名,其他共同正犯(包含共謀),亦著手成立該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