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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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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記者甲報導乙金控公司為在金融改革中取得利益,而以天價賄賂政府官員。乙公司認為名譽受 有損害,提起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法院認為甲記者敗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僅得命甲登報刊載更 正啟事或乙之勝訴判決,不得命其刊載道歉啟事,以維護人性尊嚴
(B)乙公司就其商譽損害所致精神上損害,得依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C)乙公司證明商譽及減少經濟利益之損害,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D)乙公司請求甲之報社連帶賠償時,甲之報社得主張甲係特約撰稿,故不須負責
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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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 - 100-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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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6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97141346
國二下 (2014/07/31)
我的理解如下,有誤請指正:(A)如法院認為甲記者敗訴,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56 號解釋之意旨,法院僅得命甲登報刊載更 正啟事或乙之勝訴判決,不得命其刊載道歉啟事,以維護人性尊嚴 →錯誤依據大法官解釋656號(節錄):「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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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3/26)
第184條(獨立★★★★★★★)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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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宗主是我
大三上 (2023/07/10)
111憲判字2號說
已經不能登報道歉了
違反言論自由跟表意自由
656號釋字需作修正
所以黑人不能叫大牙登報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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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社記者甲報導乙金控公司為在金融改革中取得利益,而以天價賄賂政府官員。乙公司認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