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民法規定之繼承關係? (A)養子女之繼承順序與婚生子女同,但其應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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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TeReNCe 自信心.堅 國三上 (2014/06/07)
(C) 改成 1.被繼承人無子女,仍不得以遺囑指定其弟之長子為 繼承人 ∵§1138 法定繼承人 2.被繼承人無子女,因此以遺囑贈與100萬於其弟之長子為 受遺贈人 |
4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2/28)
民法第 1144 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兄弟姊妹)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祖父母)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