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假處分vs.停止執行
尚未發生要它暫時發生→假處分
已經發生要它停止→停止執行
已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暫時停止行政處分 → 停止執行
未做成行政處分,要求暫時給予行政處分 → 假處分
A 畢業於波蘭某大學醫學系,向考選部提出報考 99 年第 2 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