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現行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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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12 條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契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生存保險、人壽保險附有按一定期間(不含滿期)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採用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其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給付之生存保險金部分及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提存,以採用平衡準備金制為原則其方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40 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年金保險,責任準備金提存方式,年金保險最低責任準備金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