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 11-1 條
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或處分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
動產,應經當地合格之國際性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且委託管理之對象
以國際性物業管理機構者為限,如係以投資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方式
辦理者,並應由當地合格律師事務所就其適法性出具法律意見書;取得後
應於公司網站揭露下列事項:
一、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所在地。(A)
二、市場公平價值之相關證明資料。(B)
三、權屬狀況、面積及使用情形。(C)
故答案為(B)
303 保險業及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取得其投資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後,應於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