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期貨結算機構應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次提存多少金額之賠償準備金?(..-阿摩線上測驗
1F fighting 大二上 (2020/05/29)
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第15條 期貨結算機構應按在期貨交易所或非在期貨交易所之期貨交易,依本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分別一次提存新臺幣五億元作為賠償準備金;並於每季終了 後十五日內,按結算、交割手續費收入之百分之二十繼續分別提存。但賠 償準備金提存金額分別已達資本總額或指撥專用營運資金之一點五倍時, 不在此限。 前項分別提存之賠償準備金應以不同專戶存儲於經本會核准得經營保管業 務之銀行。 期貨結算機構不得以賠償準備金貸與他人或移作他項用途,其運用以下列 為限: 一、銀行存款。 二、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期貨結算機構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應與專戶 存儲之...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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