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期貨結算機構之經理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當利益者,下列罰則何者正..-阿摩線上測驗
1F Daniel Lu 高二上 (2018/08/26)
1 沒收其所收受之財物; 2 處以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後,得免追究; 3 所收受財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者,追繳其價額; 4 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後,得免追究: 題目太久,不用做,因為都被改掉了! 題目本身有問題建議刪除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3291 號令 第 113 條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及期貨信託事業之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 人、受任人或受雇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