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國108年行政院會通過兒童與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列何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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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曉帆 大二下 (2020/09/16)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一、主管機關應邀集兒童及少年代表參與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修正條文第10條)A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修正條文第13條)三、任何人不得販賣、交付特定之各類物質予兒童及少年,並提高相關罰鍰。(修正條文第43條及第91條)D四、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依第97條裁罰之資料,供政府機關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查詢。(修正條文第49條)五、兒童及少年之訪視顯有困難或其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修正條文第53條)六、對6歲以下兒童處於高風險情境者給予特別保護,另主管機關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並對通報人身分資料保密,及未保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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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求按讚 大二上 (2021/07/05)
第一百零八條 (修正)
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一者,或依第八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二條及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理由 一、查現行中央或地方研定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相關評鑑及獎勵辦法,該等機構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僅停止獎(補)助或委辦業務等,為強化對機構管理,爰修正第一項將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機構納入處罰對象。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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