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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思想與精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內在信仰、信念及精神之自由,受絕對保障
(B)國家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侵犯思想自由
(C)人民內在精神活動及自主決定權,乃個人主體性維護及人格自由完整 發展所不可或缺
(D)法律規定人民針對戒嚴時期思想自由遭受侵害之已確定案件,不得向 普通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已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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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 國三上 (2020/06/10)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憲法第九條定有明文。戒嚴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非現役軍人得由軍事機關審判,則為憲法承認戒嚴制度而生之例外情形。解嚴後,依同法第十條規定,對於上述軍事機關之判決,得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符合首開憲法規定之意旨。惟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王智盛 大四下 (2021/10/13)

X:上訴、抗告
O:再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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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QAQ 小一上 (2022/04/19)

以現代的角度來看是還蠻傻眼的解釋,人民思想自由受迫害後要提起救濟,結果釋字說

好了啦已經過30年了很久囉、社會要安定了啦,不然你去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啊⋯⋯

時空背景已經解嚴,但果然還是戒嚴時代下的大法官,時代悲歌

8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3/02/28)

釋字567號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憲法第八條設有明文。戒嚴時期在戒嚴地域內,最高司令官固得於必要範

圍內以命令限制人民部分之自由,惟關於限制人身自由之處罰,仍應以法

律規定,且其內容須實質正當,並經審判程序,始得為之。戡亂時期預防

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規定:「匪諜罪犯判處徒刑或受感化教育,已執

行期滿,而其思想行狀未改善,認有再犯之虞者,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

強制工作嚴加管訓 (第一項) 。前項罪犯由執行機關報請該省最高治安機

關核定之 (第二項) 。」未以法律規定必要之審判程序,而係依行政命令

限制人民身體之自由,不論其名義係強制工作或管訓處分,均為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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