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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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專業記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口訣 : 發全雞 (方法、權力、機會)
46 關於刑法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之加重處罰,不包含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何種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