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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9 下列關於緘默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前,如果忘記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所為陳述仍得作為證據
(B)法官不可以只因被告拒絕陳述或保持沉默,就推斷被告犯罪
(C)緘默權的規定,是為了貫徹「不得強迫任何人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的根本法則
(D)凡與犯罪事實有關的訊問,屬於緘默權的保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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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bn0628 大四下 (2020/07/15)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C、D)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    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第 156 條...(略)被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11/07)

萬解:(A) 訊問前,如果忘記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所為陳述仍得作為證據
~原則無證據能力,但是,非當然無證據能力,

詢問

第 158-2 條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受拘提、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二項之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  


訊問

第 158-4 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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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謝宜庭 高三上 (2022/12/26)

A選項

不告知刑訴95第一項第二點和第三點
將依158-2第二項無證據能力
不告知95第一項第一點和第四點
將依158-4審酌,就是不一定沒有證據能力

13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1/02)
只要忘記告知就是不行,這是義務

49 下列關於緘默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訊問前,如果忘記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