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國有非公用土地之處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公用財產類..-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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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sa 大四下 (2020/06/05)
第 49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D)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第 50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第 53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並無預定用途,面積未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標售。面積在一.....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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